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历史地名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级分类编制地名保护名录,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历史文脉的历史地名纳入保护名录,设置相应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对纳入地名保护名录的历史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名或者销名;对暂不使用的历史地名,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就近移用、优先启用、挂牌立碑等措施予以保护。地理实体在原址重建的,应当使用原地名。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