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标志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涂改地名标志;(二)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三)擅自设置、更换地名标志;(四)擅自移动、拆除、遮挡、覆盖、损毁地名标志;(五)其他损害地名标志行为。因施工等原因确需移动、拆除、遮拦、覆盖地名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前恢复原状,并承担所需费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