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下列范围内涉及的地名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设施标识牌、指示牌、公共交通站点牌等交通标志,广告牌匾;

(二)辞书、电话号码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

(三)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

(四)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

(五)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