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第十八条有效符合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和审定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使用并由市和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编入地名志(图、录、典)的地名,视为标准地名。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