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符合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和审定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使用并由市和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编入地名志(图、录、典)的地名,视为标准地名。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