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命名;未命名前应当使用出让地块编号作为暂用名称。

已建成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住宅区、楼宇未命名的,由所有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命名。

市或者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征求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命名的决定,不予命名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住宅区、楼宇的命名范围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