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第十四条有效除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外,其他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和更名,在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后,由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