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