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督促交存、保值增值、使用审核、拨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财政、审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