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专项审计监督。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