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每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本地区年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余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示制度,每年在住宅小区内的醒目位置,公示本小区年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余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业主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