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按规定比例交存并归业主共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