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按规定比例交存并归业主共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