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