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申请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使用:

(一)组织编制使用方案,并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

(二)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

(三)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

(四)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