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专业人员和不少于一定比例的业主代表进行现场勘验、核实,编制紧急维修方案;

(二)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紧急使用维修资金首付款;

(三)按照紧急维修方案立即组织维修、更新和改造;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款。

申请时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办理,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及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