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申请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使用:

(一)组织编制使用方案,并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

(二)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付款;

(三)按照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款。

申请时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申请人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办理后,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