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分摊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费用:

(一)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部位属于整个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共用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部位属于部分业主共用的,费用由该部分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账面余额不足以支付所分摊费用的,不足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