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交存第二十条有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因征收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注销登记信息,主动告知业主办理退款手续,业主凭产权注销证明等到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款手续。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