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交存第十六条有效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材料移交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