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核算;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使用和保值增值;

(四)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的决定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