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交存第十五条有效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核算;(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使用和保值增值;(四)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的决定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