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交存第十四条有效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或者继续委托代为管理。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