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交存第十一条有效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存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