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服务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