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提升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转化运用、地理标志运用、计算机软件开发、海外维权等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