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项目的投资、融资活动。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保证保险业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