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服务类型等相适应的措施,建立内部监管机制,防止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完善侵权投诉机制。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机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权损害扩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处理纠纷。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知识产权识别、快速维权服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处理纠纷。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