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组建知识产权联盟。

知识产权联盟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联合维权、协同保护与常态化信息互通侵权监测预警等机制,以及共享侵权线索库、联合建设重点技术领域专利池等方式,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