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专业市场举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场内经营者有侵犯、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专业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等机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