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指导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作出行政裁决前,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