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省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与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专家库,选聘相关专业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有关部门可以选择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对案件的技术事实与专业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提供必要技术协助。

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