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依法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或者算法加工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进行保护,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存证、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价值评估、流通使用、权益保护等服务。

建立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和支持数据处理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健全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交易规范,鼓励和支持数据知识产权在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增信融资、交易流通等应用,促进数据资源有效流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