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鼓励种质资源研发、育种材料创新、新品种培育和转化推广,依法保护实质性派生品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