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二章 促进转化和运用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鼓励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培育本地区高知名度的商标品牌,引导和支持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支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支持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塑造特色城市和区域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