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鼓励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培育本地区高知名度的商标品牌,引导和支持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支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

支持城市和区域的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塑造特色城市和区域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