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五十四条有效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