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前,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应当及时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