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五章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五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