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