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