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依法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