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