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