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应当在十日内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交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除另有规定外,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