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汇报。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