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