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七条有效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