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公厅(室)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收到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后,应当于五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