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九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的期限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在大会闭会之后召开的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交办;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交办。市人民政府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并转交承办单位办理。具体协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