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十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及时退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确定新的承办单位并重新交办或者转办。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