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司法案件材料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