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六条有效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问题的;(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司法案件材料的;(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四)没有实际内容的;(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