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走访和参加调研、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有关机关、组织的工作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