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四条有效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一)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或者在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后提出,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