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本市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