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采取下列方式,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一)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二)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办理情况;(三)必要时,组织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视察、专题询问等;(四)对涉及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重大问题以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成员领衔重点督办;(五)其他检查、监督方式。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